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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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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上海专业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一个意思吗
胁从犯和避险过当不是一个意思;
1、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
2、避险过当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哪些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结果,而且也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意思,但对于这两种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是会承担起刑事的,但如果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是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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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词有用。辩护人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辩护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应该清楚要如何进行辩护
1.某些情况下,刑辩的确没用。
有些被告人本来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总希望律师能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将“有罪”辩成“无罪”。应当明白的是,委托人请律师,应当是“请律师辩护”,而不是“请律师判决”,奢望律师拥有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达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效果并不现实。从这个角度讲,律师不能帮委托人达到不切实际的目的,律师的作用不大。
2.还有些情况,刑辩不仅没有用,甚至还是有害的。
首先,有些案件因为律师的介入,检察院反而会向法院施加不当的压力,法院也会故意作出加重的判决,这样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社会一向以权力为中心,而权力又一种天然的“寻租”本性,找律师辩护,其实是间接损害了拥有权力者的收益。从这样的角度看,刑辩有害,也是可以理解的。
3、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4、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法律规定,辩护词可以写明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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